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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美国

 

数十年创新精神,服务投资基金客户

德杰是金融服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投资基金的领先顾问,我们的客户即包括小型初创企业和精品公司,也包括世界最大的金融机构。在40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在这一领域持续创新,可谓规模最大。

法律和监管领域的经验

  • 我们的律师协助互惠基金及其顾问进行资金组织和注册,以及制定和执行合规和监管监督程序。 

    我们就可能影响资金及其投资顾问的一系列联邦和州法律、规则和解释性意见提供建议。相关建议涉及金融和监管合规与报告、披露义务、交易和经纪规范、误差修正、非金钱利益合规、估值事务、反洗钱、《S-P条例》隐私政策、代理投票、账簿与记录要求、分销规范、招揽和广告限制、网站合规,以及有关的税务和ERISA事务。

  • 德杰向成立封闭式基金并努力满足监管合规要求的客户提供建议。我们帮助客户开发创新的封闭式基金结构,其中包括首批注册的“对冲基金之基金”之一,以及首个封闭式基金“结构性股权暂搁”发行。我们亦帮助数位客户回应了与2008年竞标收益率的优先股市场失败有关的问题。 

    我们的律师协助客户进行:

    • 代理权争夺战防御
    • 封闭式期间基金
    • 折扣管理,包括有管理的分销计划、股票回购等策略
    • 认股权发行
    • 收购要约
    • 杠杆(信用额度、衍生工具、招标期权债券计划等)
    • 封闭式基金去杠杆化
    • 独家和不寻常的交易(需要从SEC获得特殊豁免的二次发行及基金关联方进行的基金份额发行等)

    自1981年以来,我们曾担任为在俄罗斯、中国、越南、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法国、日本、墨西哥、西班牙、葡萄牙、斯堪的纳维亚及其他国家投资而组织的许多美国封闭式基金的法律顾问。我们也为在各国投资而组织的封闭式基金的承销商担任法律顾问。

  • 德杰律师就建立和运营银行发起的共同基金和集体投资基金各方面事务向客户提供建议。我们就适用于银行发起的共同和集体投资基金的联邦和州监管要求(包括适用于这些产品管理和运营的税务、证券、ERISA、银行和信托法律),提供指导。 

    客户经常要求我們就维持SEC对于豁免注册集体投资基金所适用的规定提供有关建议。我们协助金融机构和投资咨询公司发行作为401(k)界定的投资期权和类似退休产品的集体基金,且我们就使用共同信托基金作为针对免税和非美国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工具提供建议。

    德杰的客户亦依赖我们就使用集体基金作为投资另类资产类别的工具,提供指导。我们亦曾就将共同和集体基金转为在SEC注册的专有互惠基金,向金融机构提供咨询。

  • 德杰就信托责任和监管事务,向许多独立董事和受托人提供建议。我们在金融服务行业法律、监管和商业层面的广泛咨询经验,使我们能够了解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关键方面(特别是隐藏的风险),并能提供实用、公正的建议。

    另外,由于本所的地理广度和专业深度,我们的团队可以就税收、跨境复杂性以及具体的监管和诉讼风险,提供广泛的建议和创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