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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基金:美國

 

數十年創新精神,服務投資基金客戶

德杰是金融服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及投資基金的領先顧問,我們的客戶即包括小型初創企業和精品公司,也包括世界最大的金融機構。在40多年以來,我們一直在這一領域持續創新,可謂規模最大。

法律和監管領域的經驗

  • 我們的律師協助互惠基金及其顧問進行資金組織和註冊,以及制定和執行合規和監管監督程序。 

    我們就可能影響資金及其投資顧問的一系列聯邦和州法律、規則和解釋性意見提供建議。相關建議涉及金融和監管合規與報告、披露義務、交易和經紀規範、誤差修正、非金錢利益合規、估值事務、反洗錢、《S-P條例》隱私政策、代理投票、帳簿與記錄要求、分銷規範、招攬和廣告限制、網站合規,以及有關的稅務和ERISA事務。

  • 德杰向成立封閉式基金並努力滿足監管合規要求的客戶提供建議。我們幫助客戶開發創新的封閉式基金結構,其中包括首批註冊的“對沖基金之基金”之一,以及首個封閉式基金“結構性股權暫擱”發行。我們亦幫助數位客戶回應了與2008年競標收益率的優先股市場失敗有關的問題。 

    我們的律師協助客戶進行:

    • 代理權爭奪戰防禦
    • 封閉式期間基金
    • 折扣管理,包括有管理的分銷計劃、股票回購等策略
    • 認股權發行
    • 收購要約
    • 杠杆(信用額度、衍生工具、招標期權債券計劃等)
    • 封閉式基金去杠杆化
    • 獨家和不尋常的交易(需要從SEC獲得特殊豁免的二次發行及基金關聯方進行的基金份額發行等)

    自1981年以來,我們曾擔任為在俄羅斯、中國、越南、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法國、日本、墨西哥、西班牙、葡萄牙、斯堪的納維亞及其他國家投資而組織的許多美國封閉式基金的法律顧問。我們也為在各國投資而組織的封閉式基金的承銷商擔任法律顧問。

  • 德杰律師就建立和運營銀行發起的共同基金和集體投資基金各方面事務向客戶提供建議。我們就適用於銀行發起的共同和集體投資基金的聯邦和州監管要求(包括適用於這些產品管理和運營的稅務、證券、ERISA、銀行和信託法律),提供指導。 

    客戶經常要求我們就維持SEC對於豁免註冊集體投資基金所適用的規定提供有關建議。我們協助金融機構和投資諮詢公司發行作為401(k)界定的投資期權和類似退休產品的集體基金,且我們就使用共同信託基金作為針對免稅和非美國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工具提供建議。

    德杰的客戶亦依賴我們就使用集體基金作為投資另類資產類別的工具,提供指導。我們亦曾就將共同和集體基金轉為在SEC註冊的專有互惠基金,向金融機構提供諮詢。

  • 德杰就信託責任和監管事務,向許多獨立董事和受託人提供建議。我們在金融服務行業法律、監管和商業層面的廣泛諮詢經驗,使我們能夠瞭解董事會審議事項的關鍵方面(特別是隱藏的風險),並能提供實用、公正的建議。

    另外,由於本所的地理廣度和專業深度,我們的團隊可以就稅收、跨境複雜性以及具體的監管和訴訟風險,提供廣泛的建議和創新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