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杰的金融服务团队协助发行人确定和管理其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ICA)下的投资公司身份。根据该法案规定,未注册的实体不得在州际商业活动中从事任何业务,且该等实体签订的合约会视为可以撤销的合同。
我们代表一系列公司,从最大和最著名的金融机构到初创企业,应有尽有。在代表发行人的合作过程中,本团队与德杰公司法、证券及金融与房地产律师携手,分析发行人的结构、所有权、资产负债表等因素,以确定发行人是否需要进行ICA注册。
德杰律师经常向客户提供涉及各类实体ICA适用性的咨询,其中包括美国国内和国际发行人,如:
德杰还为需要上述专长的律师事务所担任特别顾问。
除向客户提供企业融资建议之外,我们还担任面临严重状况的公司的持续顾问或特别顾问。随着这一领域的不断发展,我们力求通过代表客户与SEC专员的沟通来影响政策。本团队成功地解决了SEC提出的与披露审查及其他情况下某公司的投资公司身份有关的问题。我们还协助客户获得各类SEC内部指引以及特殊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