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杰的金融服務團隊協助發行人確定和管理其在1940年《投資公司法》(ICA)下的投資公司身份。根據該法案規定,未註冊的實體不得在州際商業活動中從事任何業務,且該等實體簽訂的合約會視為可以撤銷的合同。
我們代表一系列公司,從最大和最著名的金融機構到初創企業,應有盡有。在代表發行人的合作過程中,本團隊與德杰公司法、證券及金融與房地產律師攜手,分析發行人的結構、所有權、資產負債表等因素,以確定發行人是否需要進行ICA註冊。
德杰律師經常向客戶提供涉及各類實體ICA適用性的諮詢,其中包括美國國內和國際發行人,如:
德杰還為需要上述專長的律師事務所擔任特別顧問。
除向客戶提供企業融資建議之外,我們還擔任面臨嚴重狀況的公司的持續顧問或特別顧問。隨著這一領域的不斷發展,我們力求通過代表客戶與SEC專員的溝通來影響政策。本團隊成功地解決了SEC提出的與披露審查及其他情況下某公司的投資公司身份有關的問題。我們還協助客戶獲得各類SEC內部指引以及特殊豁免。